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文件精神,从2019年11月1日起,我市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,具体标准是:桥东区、桥西区、经开区、下花园区、宣化区、万全区、崇礼区、怀来县、涿鹿县执行1790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,执行18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;塞北管理区、察北管理区、康保县、沽源县、尚义县、阳原县、怀安县、蔚县、张北县、赤城县执行1680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,执行17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。国家